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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五友汽车配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五友汽车配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五友汽车配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友汽车配件。

经营场所:韶关市南郊三公里第一城首层1号。

经营者:周建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友汽车配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0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175元,本院予以退还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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