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31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哒哒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四境眉元中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704119XG。
法定代表人:蔡彩娇。
被告:胡玉娟,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哒哒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玉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玉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玉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玉娟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李跑快 人民陪审员 陈思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