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寿县广惠生活超市,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
经营者郭先爱。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广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刘爱华审判员 于 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