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787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安家乐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华城名都B栋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C05A28。
经营者:向大容,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潼南区安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