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83、1990、1991、1994、1998、2001、2009、2012、2015-2018号原告:纪定,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何伏球、苏敏静,均系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龙珠阁灯饰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黄新龙。
被告:黄新龙,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定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龙珠阁灯饰配件店、黄新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十二案中,原告纪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定撤回起诉。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83、1990、1991、1994、1998、2001、2009、2012、2015-2018号案每案诉讼费为1158元,每案减半收取为579元,由原告纪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