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孙记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号。
经营者孙记。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孙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