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杨聪辉,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金太阳汽车配件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投资人:吴金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凤,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百路通汽配商行,住所地沈阳市。
经营者:冯子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泉州市鲤城金太阳汽车配件厂、沈阳市百路通汽配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玮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