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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秀山县从文书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秀山县从文书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秀山县从文书社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9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县从文书社,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翔路中兴大厦2层1号。

经营者:彭介兵,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秀山县从文书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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