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9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县从文书社,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翔路中兴大厦2层1号。
经营者:彭介兵,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秀山县从文书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