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60号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1写字楼-505室(第5层)。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三横一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街乐花路51号一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渊。
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三横一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熊楚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