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西漳刘书侠汽配经营部,经营者刘书侠,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西漳刘书侠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山区西漳刘书侠汽配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