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1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
委托代理人:谷伟、郑计欣。
被告:颜望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望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