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初1号原告:张忠仁,男,汉族,195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
原告:张勇杰,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席占军,男,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安新县老河头镇占军机械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忠仁、张勇杰诉被告席占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021年6月3日,原告张忠仁、张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忠仁、张勇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张忠仁、张勇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