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17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组织机构代码:78118486-8。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丽芳,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陈小东,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奥特莱斯购物广场A馆LG层AL08。
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北区奥特莱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516-3。
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高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东、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