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20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黄城白亮眼镜店。
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北大街。
经营者:张娜。
委托代理人:张德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黄城白亮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2015年11月19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庭审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