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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莹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华山糖酒销售部、大庆市蓝特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256-1号
案件名称原告李莹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华山糖酒销售部、大庆市蓝特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莹,沈阳市和平区华山糖酒销售部,大庆市蓝特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256-1号原告:李莹。

委托代理人:韩春星,系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华山糖酒销售部。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代表人:宋玉玲。

委托代理人:董文波,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蓝特啤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温春山。

委托代理人:董文波,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莹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华山糖酒销售部、大庆市蓝特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莹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三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华山糖酒销售部、大庆市蓝特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莹承担。

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吴 松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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