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家坤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甘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义乌市家坤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