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10号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涿白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678518073N。
法定代表人:毛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艳博,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艳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