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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雨泰建材商行、袁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72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雨泰建材商行、袁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袁丰,上海雨泰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722号原告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万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炎,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欣麟,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丰,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雨泰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袁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丰、上海雨泰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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