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722号原告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万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炎,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欣麟,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丰,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雨泰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袁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丰、上海雨泰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