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宁波吉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勇、凌鹏飞,均系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易帆。
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吉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吉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吉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宁波吉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