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488号原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A幢5层509-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青,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1号楼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XX飞,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梁梦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新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郑州新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后原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郑州新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审查。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对被告郑州新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