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陈灼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秀芝、杨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广宗县。
法定代表人:刘常宝。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以下简称“畅旺玩具厂”)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蚂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畅旺玩具厂的投资人陈灼成及委托代理人潘文建;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秀芝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小蚂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畅旺玩具厂诉称:陈灼成于2012年9月14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为“儿童溜溜车(熊猫头)”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2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3××××.6。
2014年7月10日,陈灼成将该专利许可给原告独占使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小蚂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3、被告小蚂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1、我方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我方没有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
2、我方在原告投诉及起诉前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没有主观过错,用户数据实时发生变化,平台没有能力及义务对经营者的商品上架情况进行审查,仅从信息层面不可能发现商品是否有侵犯知识产权。
3、用户均需要提交相关身份信息予以备案,并尽到事前的注意义务。
4、经我方核查后,会依法履行作为网络服务者的义务,会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被告小蚂蚁公司无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投资人陈灼成于2012年9月14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为“儿童溜溜车(熊猫头)”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2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3××××.6。
原告提交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6年9月13日。
2014年7月10日,陈灼成将该专利许可给原告畅旺玩具厂独占使用,双方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有限期为2014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下: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中注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图案及整体造型;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原告为证实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的证据包括:1、原告代理人潘文建于2015年5月26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于2015年7月1日做出(2015)粤广广州第091949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在被告阿里巴巴公司1688.com网站平台页面搜索栏输入“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熊猫”点击搜索后,点击“旺铺档案”显示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常宝,公司成立时间是2011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产品为扭扭车、学步车、手推车、儿童电动车,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注册资本��500万元,品牌名称为小不点扭扭车,证明被告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2、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单,显示买家为章园,卖家为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正品小不点溜溜车音乐儿童玩具车扭扭车摇摆车滑行车包邮”,单价为69元/个,证明被告小蚂蚁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3、商标查询单一张,证明被控产品及网页上商标“小不点”属于被告小蚂蚁公司所有。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该产品图片各视图如下:当庭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进行比对,原告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原告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其因案涉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数额的证据,请求法院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酌定被告赔偿的金额。
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显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云,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州区网商路,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www.alibaba.cn和www.alibaba.com.cn网站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发布国内网络广告;
一般经营项目为技术服务等。
被告小蚂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常宝,住所地在河北省广宗县冯家寨乡,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童车、摇摆车、三轮车、学步车、铝筐、摇摆车配件。
另查明,章中园(又名章园),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系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是zl20123043××××.6“儿童溜溜车(熊猫头)”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问题。
原告通过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的“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店铺展示的被诉产品图片购得被诉产品,公证处对上述网络店铺的相关网页信息及所购予以了公证,且该店铺又为被告小蚂蚁公司所经营。
原告提供了章园网购被告案涉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与公证书中被告小蚂蚁网页信息相对应,被控侵权实物与公证书上被控产品图片一致,且被告小蚂蚁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童车、摇摆车、三轮车、学步车、铝筐、摇摆车配件,与公证书中被告小蚂蚁公司在网页中声称的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小蚂蚁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商,而非童车或儿童玩具的生产商,公证书中网址出现的被控产品发布商为相应的生产厂家,因此实施许诺销售行为���也应当为发布网址信息的厂家。
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
原告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存有被控侵权产品,因此其要求被告阿里巴巴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本案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为同类产品童车。
经对比,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故应当认定相同。
因此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小蚂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小蚂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案涉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专用模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小蚂蚁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小蚂蚁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在被告处应当存有一定数量的被控侵权产品及生产专用模具,原告要求被告小蚂蚁公司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及生产专用模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并无举证证实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无举证证实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由本院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酌定其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小蚂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0元。
对于诉讼费的负担。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部分支持,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原、被告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享有独占实施权的名称为“儿童溜溜车(熊猫头),专利号为zl20123043××××.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二、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负担1000元,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