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伟信油封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武宿村口山西蓝海国际汽配城3道18号“伟信油封经销部”门市。
经营者XX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伟信油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