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5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江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鹏,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润国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润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状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地址书写错误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信息,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