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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兰、青岛多来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696号
案件名称王兴兰、青岛多来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兴兰;青岛多来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696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多来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777号烟台前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兰诉被告青岛多来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多来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回对被告青岛多来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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