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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素岩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素岩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素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311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素岩,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素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人民币”,原告并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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