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金民海,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明日旺五金机械商行(经营者杜敏娟),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5号福建省龙福机电批发市场一层B101B112号。
被告贺晓军,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明日旺五金机械商行、贺晓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明日旺五金机械商行、贺晓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