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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潘现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51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潘现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现甫,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现甫,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业主,经营地址:河南省长葛市长兴街道办事处坡岳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潘现甫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雪儿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冰雪儿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现甫: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删去互联网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图文及广告牌上相关图文;

3、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

4、承担诉讼费用及调查取证费20000元。

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

潘现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潘现甫到庭参加诉讼,冰雪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台州市冰雪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保鲜柜”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4月1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08××××.3。

2008年10月17日台州市冰雪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冰雪儿公司。

专利登记薄副本记载外观设计专利“保鲜柜”的专利权有效。

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3幅图片显示其设计要点为:外观由上、中、下三部分构成,上部为凸出外缘的标记板,凸出外缘处中间内凹,中部为双开门四格搁物板结构的陈列柜,下部为两个玻璃门的冷藏室;

柜体正面及侧面光滑过渡,背面平直,轮廓边缘呈弧形。

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俯视图、后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俯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

冰雪儿公司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4年7月9日,公证处人员李能武、凌立琴及摄像人员祝雄强,进入http://www.baidu.com/,输入“河南雪源制冷设备厂”,点击第五搜索结果“河南省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该网页及点击网页内“多功能展示柜”项,显示有“河南省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豫冰”“公司地址:河南省长葛市双岳路西段电力安装公司南邻”“型号:SC-1.6LZ、SC-1.8LZ”等内容,其中“多功能展示柜”照片显示其外观由上、中、下三部分构成,上部为凸出外缘的标记板,凸出外缘处平直,中部为三开门四格搁物板结构的陈列柜,下部为三个玻璃门的冷藏室;

柜体正面及侧面光滑过渡,背面平直,轮廓边缘呈弧形。

庭审中,潘现甫承认上述网页为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网页,但实际使用者为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

另查明:1、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为个体工商户,潘现甫系其业主,经营地址:长葛市长兴街道办事处坡岳村。

2、冰雪儿公司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到冰雪儿公司主张的潘现甫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厂,该地址工厂大门口名字为“鑫皓电器有限公司”,法院拍摄了现场照片。

3、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新浩,成立日期2013年2月4日,住所:长葛市长社路西段北侧。

4、2013年1月20日,潘现甫与凌新浩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潘现甫许可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从公司注册成立之日无偿使用潘现甫具有独立所有权的注册商标“豫冰”,但是潘现甫从其重新开始生产之日有终止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使用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建立的网址网站,但是该网站仅限于宣传“豫冰”商标名称下的制冷设备产品。

原审法院认为:冰雪儿公司对涉案“保鲜柜”专利依法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即判断一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中表现的专利产品的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

本案中,潘现甫网站上“多功能展示柜”与冰雪儿公司“保鲜柜”均为具有保鲜、冷藏、展示功能的柜体,属相同产品。

将潘现甫网站上的“多功能展示柜”与涉案“保鲜柜”专利授权公告的图案相对比。

两者设计要点均包括上部的标记板、中部的陈列柜、下部的冷藏柜,正侧面过渡平滑。

不同点为前者标记板凸出外缘处中间内凹,中部为双开门结构,下部为两个玻璃门;

后者标记板凸出外缘处平直,中部为三开门结构,下部为三个玻璃门。

但这些不同点不足以显著引起视觉注意,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仍然相似,因此两者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

潘现甫在其网站上许诺销售与冰雪儿公司专利外观相似的“多功能展示柜”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冰雪儿公司的专利权。

潘现甫提交许可合同,证明网站宣传行为系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经营行为,上述证据仅证明潘现甫与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涉案网页上的公司名称为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宣传产品系潘现甫“豫冰”商标名称下的制冷设备产品,因此被控侵权责任的主体应为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的业主即潘现甫。

故冰雪儿公司请求潘现甫删去互联网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图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冰雪儿公司要求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删去广告牌上的相关图文。

法院到冰雪儿公司主张的的潘现甫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厂调取证据,该工厂名称为“鑫皓电器有限公司”,冰雪儿公司无其他证据印证该工厂为潘现甫所有,且冰雪儿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潘现甫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及制作了广告牌上的图文,因此冰雪儿公司请求潘现甫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删去广告牌上相关图文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冰雪儿公司没有提供其因潘现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潘现甫因许诺销售侵权也没有获得利益,法院参考潘现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其经营时间,涉案侵权专利的外观价值,以及冰雪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0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潘现甫立即删除其网站上许诺销售侵犯冰雪儿公司ZL20083008××××.3号“保鲜柜”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图文;

二、潘现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冰雪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冰雪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冰雪儿公司负担1800元,潘现甫负担2500元。

潘现甫上诉称:潘现甫没有任何生产和经营行为,原来的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已经歇业,现网上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的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均是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凌新浩的,这刚好和潘现甫许可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合同构成一个证据链,充分证明宣传和销售所谓“侵权产品”的行为是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和合法的进货渠道,也不构成侵权。

潘现甫没有做任何宣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求判决驳回冰雪儿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冰雪儿公司未到庭,书面答辩称:潘现甫许可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豫冰”商标,未经公示,不能确定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的生产行为是经潘现甫许可。

潘现甫应当承担生产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

原审判决20000元过低,不够冰雪儿公司维权的实际费用。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潘现甫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二审中潘现甫称“河南省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网站包括商标已全部转让给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虽然潘现甫称设立的“河南省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网站已转让给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但在网页上依旧显示的是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的相关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仍以自己的企业名义进行宣传、许诺销售相关产品,因此潘现甫作为长葛市雪源制冷设备厂业主,应对该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经核对,该网站上宣传的产品图片与冰雪儿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有细微差别,但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仍然相似,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因此侵犯了冰雪儿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潘现甫应当对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潘现甫称涉案网站已经转让,若该事实成立,则潘现甫在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后仍可以向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网站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厂家经原审法院核实系长葛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不是本案被告,原审法院在本案中未对该公司的生产行为进行判定,若冰雪儿公司认为还有生产行为也涉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亦可另行主张权利。

冰雪儿公司认为本案确定的赔偿20000元数额过低,但未向本院提起上诉,也未提交因其受到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或潘现甫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及其维权的实际费用等相关证据,该项理由无事实依据,其诉求不能成立。

综上,潘现甫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潘现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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