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三初字第16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0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杰·布拉格登(PeteJ.Bragdon),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行政官和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动批红门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侠,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新动批红门服装城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