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549-255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雅之惠眼镜店。
经营者翁怡彪。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雅之惠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各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各案其余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