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赞松、CanaryLLC(加纳利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1655号
案件名称林赞松、CanaryLLC(加纳利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赞松,CanaryLLC(加纳利有限公司),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赞松,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刘宁,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雨玲,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anaryLLC(加纳利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第17号街410号1320���房。

法定代表人雅各布·A·艾伯哈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龚少晖,总经理。

上诉人林赞松因与被上诉人CanaryLLC(加纳利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裁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严���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

三、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