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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23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浩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义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翔。

被告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美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代理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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