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肖守忠,男,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宏瀚,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锋华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岗头村下低园工业区A1号,经营者:姜宜华,男,住广东省阳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守忠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锋华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守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原告肖守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