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博罗有限公司(BoralLimited),住所地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2000悉尼市布里治街50号AMP中心39层。
法定代表人DominicMillgate。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周廷中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五路弘阳家居2楼C2033。
经营者周廷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周廷中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罗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博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