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正辉正宇程服装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6号中亭街改造利安苑连体部分楼2层208店面。
经营者李文海。
委托代理人黄珠英,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正辉正宇程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对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正辉正宇程服装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