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被告:应玎。
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应玎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被告:应玎。
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应玎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