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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艺经典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962号
案件名称北京佳艺经典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佳艺经典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艺经典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顺源街3号。

法定代表人何彦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北京佳艺经典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佳艺服装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14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佳艺服装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涉外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是外国当事人,本案属于涉外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应由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级审理。

按照以上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案件,应当由北京市辖区内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佳艺服装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佳艺服装公司提出的涉外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应当由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相对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在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佳艺服装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佳艺经典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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