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0423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霞,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食尚万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院3号楼401号房D409室。
法定代表人许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食尚万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