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贵溪市安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西路金三角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小安。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贵溪市安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贵溪市安氏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5年12月16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