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27号原告:郎超。
委托代理人:谢辉,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梁,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潘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高峰。
原告郎超诉被告义乌市潘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郎超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郎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