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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阜城县金影烟酒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1知民初7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阜城县金影烟酒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阜城县金影烟酒副食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知民初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城县金影烟酒副食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肖村。

经营者:孙金影。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阜城县金影烟酒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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