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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唐山麦哲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2知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唐山麦哲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唐山麦哲客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56号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QQ5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28576118G。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麦哲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凤城国贸A座写字楼1109、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8W4G95D。

法定代表人:衡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麦哲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麦哲客餐饮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同华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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