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89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润鸿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嘉园11号楼A1-010。
法定代表人:王丽霞。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润鸿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