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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大民四终字第53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

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94-1号。

经营者:刘乐敏。

委托代理人:苗嵬,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恒达平价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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