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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德山四风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常民三初字第71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德山四风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四风采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德山四风采超市,住所地常德市德山开发区。

经营者邓学顺,女,194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德山四风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刘爱华审判员  于 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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