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荣。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白沟巴拉都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育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碑店市白沟巴拉都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64××××.7)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