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良锋,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天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良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