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兆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兆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