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70号原告: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开发区龙祥花园3401室。
法定代表人:姚秀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添高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94号15幢1-1号。
法定代表人:阎莉。
原告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添高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