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111号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6号双山馨城6号楼2单元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D4E2X3。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南华声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C座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9JRL9XR。
负责人:陈崇进。
被告:陈崇进,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南华声办公用品商行、陈崇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