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7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张巷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83********。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永宁大道电力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雄彪,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亮喜,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孔玮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